水中胭脂's profile泠泠七弦,三生一梦PhotosBlogListsMore ![]() | He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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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30 关于“网络暴民”最近因为一些“小三”事件而有人提出所谓的“网络暴民”。实际上,网络民众完全可以替换成为普通民众,因为上网的都是兄弟姐妹、同事朋友和路上遇到的人。如果说广大网民都暴民,就等于是在说广大的普通民众都是暴民。这就显得十分可笑,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些事情,广大民众都表示不赞同和反对,他就说所有的人都是“暴民”,就显得十分荒诞了。如果以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作为辩解的理由也十分牵强,因为像这种“小三”事件本没有任何所谓的事实含混不清的地方更没有所谓的真理存在,完全是大家对于道德的反思。所以,如果一个人认为在非事实、非真理德层面上大家都是暴民,那只能说它本身有问题。 还有就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问题。媒体的作用主要是监督,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它有一个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保障事实的透明和公正,即所谓的媒体监督作用。而言论自由本身就很容易与少数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相冲突。这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现在基本大家都承认“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要略低于普通民众。在这里,公众人物可以是一贯的公众人物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也可以是因为某些事件而被广大人民群众周知的人物,比如几个“小三”事件中的当事人。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在不过分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即使是“临时”的公众人物,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标准也要适当降低。 因此,个人的道德沦丧要受到公众谴责理所应当。良法不能完全脱离道德而存在,完全脱离道德的法是恶法。即使不深究法学理论,民法中还有一条基本的原则是保护公序良俗。 无论妄图以“网络暴民”的噱头以攻为守,或是以侵犯自身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名目以退为进,都不过是“只曾笑耳”。 May 19 关于brainwash和别人的看法前一阵子一直在讨论brainwash的问题。我发现大多数外国人特别是美国人、英国人都坚信我们被brainwash了。特别是当我们为自己的ZF辩护的时候,他们简直要用怜悯的目光打量我们。他们觉得你们的ZF问题多多、你们不能选择自己的ZF还安之若素、你们生活得水生火热还为自己的ZF开拓,简直被洗脑的彻底。可是,大多数这样认为的人对中国的了解浅陋的可以,甚至认为我们连地铁也没有,更别提九年义务教育之类。我发现,大多数中国人知道我们国家自身存在什么问题,而大多数(我接触的)西方人连我国最基本的事实都不了解就妄下定论。同时,通过阅读他们的报纸、杂志,我发现,关于中国的报道90%就是极端负面的,并且带有强烈的主观负面感情色彩。
于是我只好得出一个推论:至少在对与中国的看法上,他们才是被brainwash的人。 其实,我认为,是否brainwash并不重要,而这个词也不一定就是贬义的。每个ZF都会在舆论上有一定导向,即使是自认为最自由民主的美国也是这样。比如在西藏事件上,一些媒体的报道偏颇的可笑。实际上他们这种对于其他政体的负面报道无非也是体现自己政体的先进性,是经过选择的,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政体。虽然他们也报道自己ZF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也根本不可能动摇根基,因为人们已经被潜移默化的brainwash,相信他们的政体是最先进的,只需要ZF轮换罢了。实际上这种看法没有对错,因为根本没有办法衡量对错,单看其是否符合他们现在的发展,也许是否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 因此,我只好认为,他们选择如此报道中国,或者说民众选择相信这样的报道,(实际上对于中国的事情上,他们实在谈不上选择,因为几乎所有的报道都在说“不好”,差异仅仅是说“不好”的方式不同罢了。)首先是因为他们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其次,他们有这样的奇特逻辑:
我们强大后就曾经欺压其他不发达国家,中国人口这么多,地域这么广,如果强大了也要欺压别我们国家,而他们又和自己的政体不一样,那欺压起来就更恐怖了。所以我们一定不能让它强大,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抑制他们的发展,制造不好的国际舆论,其次就是让他们的人民也质疑自己政体。 既然他们有这样的逻辑,既然他们是这样做的,即使我们说我们泱泱大国,5千年历史,我们主张:“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他们是不能相信或者是不能理解的。既然他们要抑制我们的发展,那就一定想尽一切办法让我们质疑、甚至是分裂。便一定要拿人权、民主说事。实际上,像是人权和民主问题,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 有两个人甲和乙,各有一筐20个鸡蛋,有5个人将投票给甲和乙去选择支持哪一个。甲说:“我们一共有20个鸡蛋,我准备今天只给你们每人2个鸡蛋,剩下的鸡蛋用来投入生产,这样,2年以后我们每个就可以得到100个鸡蛋。”乙说:“如果支持我,你们每个人都可以一下子得到4个鸡蛋,是甲给的2倍。2个鸡蛋什么也做不了,但是4个鸡蛋可以让你们今晚一家子吃上番茄炒蛋。” 这个问题如果从人权方面去理解,明显是乙的做法更能体现“人权”,2个鸡蛋每个人就吃个半饱,但是4个鸡蛋可以满足需求,实现“人权”。如果大家除了20个鸡蛋没有任何食物,那么甲的做法实在不可取,因为一年以后大家早饿死了,没人等得到;还不如赞同乙,让大家都死前吃饱。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中国的情况。中国的情况是需要积累,去取得100个鸡蛋。并不能说今天有人权了就是好明天如何不管他。人权也是和经济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还有就是民主,如果这5个人每一个人都获得了完全的信息并且得到充分的教育,那么他们一定要问乙,如果我们今天得到4个鸡蛋,那么是否在以后也一直能得到。这样他们一定会选择甲而不是乙。这时候的民主是有效的。而如果5人中的3人不能得到1年后会发生什么的信息;或者5人中的3人不懂什么叫“投入生产”,那么乙就会得到支持,这时候的民主就完全与科学和这5人的自身利益完全违背。 当然,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宁可以后饿死也要实现选择的权利就没办法了,但这个时候民主又与人权相矛盾。 所以,我认为,既然我们希望发展,发展是主要的其他就都是次要的。我们是否被brainwash并不重要,只要我们知道自己的ZF存在什么问题,能想办法缓解这些问题,就够了。完全没有必要借助西方的舆论去质疑它,更没有必要迷信西方媒体。因为西方的政府知道什么是对他们有利的所以他们不希望我们发展,想尽一切办法延缓我们的发展;而西方的人民不能获得中国的正确信息,他们相信自己的媒体多元化,却不知道自认为多元化的媒体也不过是统一口径的“多元化”。 我相信自己的ZF,因为起码在ZD和地震这两件事情上,我看到了他的竭尽全力。 为四川遇难者致哀。 April 09 关于亲亲相隐整理以前看的杂志时发现,里面有一些法学学者写的文章,是我从学校图书馆复印的。里面有的有铅笔划过痕迹,其中一篇看的似乎更是认真,关于亲亲相隐,或者说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一法律观念起源于周朝,作为法律记载大概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这篇文章中的法学学者的观点是:这个法律原则不应废除,仍应该引入我国现在的法律之中。 看这篇文章大概是大一时,当时我简直把所有对现状的愤恨不平全部发泄在旁边写的感想里面。觉得他完全无视被害人的权利,竟然还要提倡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帮着他逃避法律制裁,不可理解。提供线索时尚有许多犯罪嫌疑人不能抓获,这样再一提倡简直是断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生路。 即使是现在,我仍然对它质疑。 古代有这一观点主要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古代的君王一直把社会构建成为家族本位制的社会,以家长制为基础,方便君王统治和社会的稳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时的利益衡量标准是:宁可牺牲一部分被害人的权利也要保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个人利益小于家庭利益;家庭利益小于社会或者说是君王利益。 而现今,亲亲相隐是否应当再次作为原则而修改法律条文? 从价值角度衡量:法律包括公平、正义、平等、秩序这些价值,其中公平正义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利益的实现。而秩序主要是一种平稳、有序的社会运行状态,在这里是亲亲相隐存在的意义。秩序应当得到保护,但应当是在不过分牺牲法律正义、公平的前提下;如果为了保护秩序、效率而过分牺牲公平、正义,那么法律就成了赤裸裸的暴政统治的工具。 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我始终认为不能以道德来衡量法律,当然,完全违背人伦的法律是恶法。 道德可以要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而法律则不能。道德处于一种昏暗不明的状态,每个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知识储备不同、生活环境不同、个人偏好不同,所以道德标准也不一样。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发展,道德水平也可能会随之提高。大义灭亲是否符合道德?帮助恶贯满盈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是否符合道德?每个人站的角度不同,答案就不同。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说亲亲相隐就是符合道德,而他因为符合道德所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并非知情不报就是包庇罪,法律并没有要求家人大义灭亲的揭发、检举犯罪行为,说“不知道”是不应当治罪的。 April 02 有关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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